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 魏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弘泰 即 賴錦良 、 林威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賴弘泰即賴錦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