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七五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述海洛因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八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