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質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各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惟查本件董事身分關係乃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其權義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原告2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以165萬元定之,原告甲○○、乙○○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然原告甲○○、乙○○各僅繳納3,000元,是原告甲○○尚不足14,335元、原告乙○○亦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清怡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