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請釋明票據號碼為AZ000000000對個人丁○○請求之依據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4筆金額分別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票據號碼為AZ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