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71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萬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萬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