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13號上訴人 李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上訴人 李振發
李振義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上訴人 李振亮
李家銘 李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㈡、⒉中關於「李振仁(應有部分1/14)」、「李家銘(應有部分1/7)」。(原判決第3頁第11行及第13至14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李振仁(應有部分1/7)」、「李家銘(應有部分1/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黃信樺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