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94號上訴人政嘉工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連福貴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篤信 間因105年勞訴字第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零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參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