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更(二)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9號上訴人 張瀞尹
張晃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被上訴人 張譽騰
張峰境 張芷瑄 (原名 張培真張芷綾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素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漏未於判決主文諭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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