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甲○○
三七號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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