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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