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花易字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6年10月3日上午9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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