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智明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黃智明係後備軍人,其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3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以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論,而依同法第6條第1項科刑,檢察官認應依同法第6條第2項科刑,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有接受召集之義務,竟因離家未歸,且未留下通訊方式與家人聯絡,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安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