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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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志亮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9月11日│99年10月3日凌晨3│││││時18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字第1632號│字第195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5│99年度基簡字第15│99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87號│10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7日│99年11月30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12月9日│99年11月29日│100年2月8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肇致致人傷而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9月17日│99年9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130號│第4787號│第4787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9年度交訴字第49│99年度交訴字第49││││8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0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4月7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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