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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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抗字第810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50,000元(即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及被告異議之範圍內),並確定在案,故應繳裁判費2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2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