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告│││││刑││││├────────┼────────┼────────┼────────┤│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條││第10條第2項││├────┬───┼────────┼────────┼────────┤│犯│年│95│96│95││罪├───┼────────┼────────┼────────┤│日│月│11│1│8││期├───┼────────┼────────┼────────┤││日│19│27│10│├────┼───┼────────┼────────┼────────┤│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6││案├───┼────────┼────────┼────────┤│年│字│偵│毒偵│偵││├───┼────────┼────────┼────────┤│度號│號│25862│5904等│5443│├────┼───┼────────┼────────┼────────┤│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6│96│96││實│├─┼────────┼────────┼────────┤│審││字│桃簡│桃簡│易│││├─┼────────┼────────┼────────┤││號│號│970│546│865││├─┼─┼────────┼────────┼────────┤││判│年│96│96│96│││決├─┼────────┼────────┼────────┤││日│月│5│7│6│││期├─┼────────┼────────┼────────┤│││日│31│13│21│├────┼─┴─┼────────┼────────┼────────┤│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96│││定├─┼────────┼────────┼────────┤││日│月│7│8│7│││期├─┼────────┼────────┼────────┤│決││日│16│16│26│├────┴─┴─┼────────┼────────┼────────┤│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15日││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