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5號聲請人甲○○
台北市○○區○○○路○○號12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12月15日起至95年1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契約書,同意以600萬元出售附表所示土地與聲請人,價款支付方式以93年12月15日電匯100萬元、另於抵押權設定完畢3日內支付500萬元與相對人,雙方約定自簽約日起2年屆滿後,應將附表所示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或將買賣價款返還聲請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拒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未為債務之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藍友隆┌──────────────────────────────────────────────────────────────┐│附表:96年度拍字第2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礁溪鄉│五峰││7│旱│││428.2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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