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2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