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4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粘嘉萍

被告 曹徐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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