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2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張良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