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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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癸○○○
三
子○○
丑○○被上訴人丙○○
乙○○
桃仔 李懋麟 甲○○○
油車
丁○○寅○○○
戊○○
己○○
壬○○
庚○○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甲○○○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癸○○○、子○○、被上訴人乙○○、甲○○○之住址記載「台灣省台中縣○○鄉○○街○○巷○號」、「台灣省台南縣○○鎮○○路○○號」、「台灣省台南縣○○鎮○○路一一一之三號」、「台灣省台南縣○○鎮○○路○○○號」,應依序更正為「台灣省台南縣○○鎮○○里○○鄰○○路五二之四號」、「台灣省台南縣麻豆鎮大埕里九鄰大埕六六號」、「台灣省嘉義縣中埔鄉三層村五鄰桃仔寮二○號」、「台灣省台南縣麻豆鎮油車里十四鄰油車一○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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