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理人 王麗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6號履行協議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在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辦理 詹巧薇 復查案需要,聲請人欲瞭解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6號卷宗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7年7月16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70026305號函為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6號履行協議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6號履行協議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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