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定淵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07年8月21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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