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曾麗美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麗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入監執行,因懷胎滿五個月以上,經核准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保外待產,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曾麗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執行。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經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應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返監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此有戶籍謄本二份、送達回證二紙、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