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樹明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樹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三八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孫樹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案業已確定,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均傳拘無著,有台中縣烏日鄉戶政事務所答覆表一份、傳票送達證書六份及拘票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秉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