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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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2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