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財產權部分,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萬366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86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5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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