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蔣清水 即長億精機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蔣福旺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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