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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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 鄧光輝 被告尚品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石炳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2年5月22日裁定請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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