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215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丁○○之自白。
(二)證人乙○○、丙○○、甲○○、戊○○之證述。
(三)照片六張、贓證物品認領保管單七份。
(四)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函稱:被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至該院初診,並持續藥物治療迄今,仍有憂鬱情緒,但無精神症狀,現實判斷能力如同常人。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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