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
00歲民外僑居留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乙○○之證述。
(三)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中華民國外僑居證影本各一份、照片二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