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高素貞相 對人即債務人 楊珊儒 (原名 楊兆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楊珊儒(原名楊兆雪)侵害其配偶權,並請求賠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聲請人僅提出由第三人 吳清心 署名之對話紀錄,惟該對話紀錄內容是否為真,相對人是否確有內容所述之事實,即相對人是否確有侵害聲請人之配偶權,形式上無從認定,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其他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釋明文件,故該部分聲明顯未盡釋明之情。綜上,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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