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6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三、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1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00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