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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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16、2
樓之17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桂冠歐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竟積欠自民國94
年5月份起至97年8月份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43,320
元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社區管理
規約、社區規約、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
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
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43,32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
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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