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花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分別為零點零陸、零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被告前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之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2年4月4日(聲請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4月3日)之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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