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36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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