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更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前以94年聲字第1735號裁定准許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抗字第16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是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裁判、法務部82年檢2字第1121號函曾同採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業經緝獲,並於民國94年6月17日發監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現既已在監執行中,則不問之前被告是否有逃亡,稽諸上開說明,應認本案均已不得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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