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71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94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94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另應傳訊本件現場查獲員警即證人乙○○(苓雅分局福德二所),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