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58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加重誹謗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林孟皇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