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9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 賴秉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零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1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37、51、73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5,843
元,約定自103年4月9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9年2月11日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尚欠139,694元,及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3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3年4月9
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9年2月11日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尚欠50,628元,及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3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864,630元,約定自103年5月
1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9年2月11日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尚欠460,277元,及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3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470,000元,約定自103年5月
12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拒絕承兌或付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9年2月11日後即未能依約按期清償,尚欠250,204元,及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㈤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⑴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因伊目前經濟困難無法償還,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然未依約還款等語,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暨基本資料表四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四件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83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至被告抗辯其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云云,惟被告上開陳述縱令屬實,亦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與被告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無涉,故被告前揭抗辯,尚無足採。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9,91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小額信貸139,694元139,694元20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50,628元50,628元20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460,277元460,277元20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250,204元250,204元20自10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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