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理賠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胡秀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雲屏才旺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3,519元(含醫療費88,126元、工資補償204,000元、資遣費217,600元、提撥6%退休金313,344元、特別休假薪資261,800元、全民健康保險費求償218,64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3,51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但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上開請求特別休假薪資261,800元部分核屬工資性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暫免徵收2分之1即1,435元,扣除暫免徵收金額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34元(13,969元-1,435元=12,5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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