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劉維平 被告 林坤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坤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惟被告林坤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