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賴廖彩華
賴俊妙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被告 王國卿 被告豐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被告 永峻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0125元(原告起訴聲明與事實理由金額不能配合,爰以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請求金額為準),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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