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古吳金菊 被上訴人 古金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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