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勝宗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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