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陳松吉 原告與被告 林佩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