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馬凱羚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朱柏厚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