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沈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幸微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