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
57、1458、1462、1471、1476、1481—1483、1502—1504、1513—1515、1522、1524、15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逾期再不補繳,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雖以受處分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停放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17筆收費停車費,因逾期未繳費,爰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各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
300元。惟綜觀全案卷證,並無證據證明主管機關為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裁罰前,已合法通知受處分人補繳停車費,則原處分機關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即屬未洽,故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為審究後,另為適法之處分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1.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抗告人於民國87年12月間轉介買賣給張銘䜢,絕非本人所購置,且該車業已全權交由張銘䜢支配,對於該車違規紀錄,亦均非抗告人所使用。抗告人之角色與車商(證人) 許國良 完全相同,僅仲介買賣、轉交過戶證件等,若車輛來源及車況若沒問題,原則上對於車輛買賣雙方其等細節並未詳加追問與告知,恐因此致使車商誤認並證稱抗告人即是買主云云。本件有證人 徐火鈺 於交通法庭上證稱車輛確實係張銘䜢委託購買及使用等語,至於買賣時間及車輛廠牌,恐因時間久遠致使記憶與事實有所違誤。2.本案購車之張銘䜢長年活動於大台北地區,乃曾為抗告人偵辦刑案運用之線民,因需要常有聯繫諮詢案情、陪同密探現場等,恐因此致使該車違規地點出現在抗告人住家、工作場所附近。3.本件抗告人已多次向臺北區監理所告知應歸責人,但臺北區監理所仍逕行裁決抗告人為受處分人,並經T3-6566號自小客車7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歸究予抗告人,與法不符;再則因張銘䜢通知不到案,而將違規紀錄歸咎仲介者(即抗告人)實欠公允。4.轉介買賣該車至今抗告人家中均有自己使用之車輛、從事公務亦有公務車(偵防車)可用,何需借用他人車輛,至於裁定書所載違規地點與抗告人放假返家、南下辦案等路徑相同,僅屬移送單位(警方)合理懷疑,惟經另案調閱勘驗相關違規照片,均無證據顯示抗告人駕駛該車。5.本案車輛係屬動產(交通工具)可隨時四處移動,早已交由張銘䜢支配使用,且張銘䜢長年活動於大台北地區,多年前亦曾為抗告人從事基層刑事工作運用之線民,恐因此致使該車違規地點出現於抗告人住家、工作場所附近,但絕非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人僅因轉介買賣,已承受刑事責任及公懲處分,已屬最大受害者,若僅因此又無事證,棄抗告人及證人之陳述不查,即將所有違規責任歸咎於抗告人,核與「無罪推定原則」有所悖逆云云。
四、經查:原法院綜觀全案卷證,認並無證據證明主管機關為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裁罰前,已合法通知受處分人補繳停車費,則原處分機關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即屬未洽,而裁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為審究後,另為適法之處分,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認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就此部分之聲明異議,自有待原處分機關詳為審究後,另為適法之處分。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就此部分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附表:
┌──┬──────┬───────┬──────┬──────┬──────┐│編號│繫屬板院案號│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繫屬本院案號│├──┼──────┼───────┼──────┼──────┼──────┤│1│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5年4月12日│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57號│40-CJP565313號│15時27分│中華路│第2047號│├──┼──────┼───────┼──────┼──────┼──────┤│2│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16日│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58號│40-CPP537754號│10時30分│公館路│第2100號│├──┼──────┼───────┼──────┼──────┼──────┤│3│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13日│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62號│40-CPP537439號│11時25分│民權路│第2104號│├──┼──────┼───────┼──────┼──────┼──────┤│4│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1月19日│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71號│40-CJP557152號│13時31分│中華路│第2113號│├──┼──────┼───────┼──────┼──────┼──────┤│5│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5年11月16日│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76號│40-CJP550661號│13時51分│中華路│第2083號│├──┼──────┼───────┼──────┼──────┼──────┤│6│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1月18日│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13號│40-CPP533846號│17時50分│公館路│第2088號│├──┼──────┼───────┼──────┼──────┼──────┤│7│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2日7│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14號│40-CPP535099號│時45分│公館路│第2089號│├──┼──────┼───────┼──────┼──────┼──────┤│8│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2月9日10│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15號│40-CPP535647號│時15分│公館路│第2090號│├──┼──────┼───────┼──────┼──────┼──────┤│9│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12日│臺北市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22號│40-CPP537331號│10時38分│公館路│第2057號│├──┼──────┼───────┼──────┼──────┼──────┤│10│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14日9│臺北市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24號│40-CPP537549號│時53分│民權路│第2058號│├──┼──────┼───────┼──────┼──────┼──────┤│11│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6年3月15日9│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26號│40-CPP537654號│時55分│公館路│第2059號│├──┼──────┼───────┼──────┼──────┼──────┤│12│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12日7│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81號│40-CJP506994號│時5分│金城路│第2068號│├──┼──────┼───────┼──────┼──────┼──────┤│13│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8日7│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82號│40-CJP506729號│時18分│金城路│第2069號│├──┼──────┼───────┼──────┼──────┼──────┤│14│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6日8│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483號│40-CPP503604號│時59分│館前東路│第2070號│├──┼──────┼───────┼──────┼──────┼──────┤│15│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7日14│臺北縣板橋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02號│40-CZP505712號│時41分│區運路│第2077號│├──┼──────┼───────┼──────┼──────┼──────┤│16│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9日14│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03號│40-CJP506856號│時17分│金城路│第2079號│├──┼──────┼───────┼──────┼──────┼──────┤│17│97年度交聲字│北監自裁字裁│94年9月13日7│臺北縣土城市│97年度交抗字│││第1504號│40-CJP507116號│時0分│金城路│第2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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