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7號
98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鈞院羈押,然因:⑴伊之兄長及母親經醫院診斷均罹患惡性腫瘤,且伊三名子女均就學,家中經濟及父母均需伊負擔及照料;⑵又伊患有糖尿病及右頰白斑症,為免病症惡化,希能具保接受治療;⑶且本案相關事證均已調查明確,復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之虞;⑷又伊不會串供或恐嚇證人,也會如期到庭不會逃亡,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第二四九六號、第二八二六號、第二八三六號、第二八三七號、第三八四一號、第四○七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號),經本院訊問後,依證人 許至衛 等人之指證及各項書證之佐證,認聲請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係一罪一罰,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就聲請意旨第⑵點部分,經本院函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該所
以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投所順衛字第0980000593號函函覆本院略以:聲請人經該所特約醫師 陳文裕 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診視後,簽註意見表示聲請人糖尿病病史六年,白斑病變,門診追蹤,目前病情穩定。又該所每日皆有醫師入所診療,並有五位醫師隨時支援急診,對聲請人目前病症尚有能力照護等語,此有該函暨所附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依此足認聲請人上開所述身體問題尚無立即處理之急迫性,且臺灣南投看守所亦有照護聲請人之能力,其尚無保外就醫之必要。
㈡就聲請意旨第⑴、第⑶及第⑷點部分,經核均非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本院認聲請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藉勢強占財物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採一罪一罰,認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聲請人之必要,因認仍應予羈押,聲請人以上開等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