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恆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恆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恆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5日│102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19號│字第125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9號│103年度易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7日│103年02月27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79號│103年度易字第4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03日│103年0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7號│執字第81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